资本市场里的金融工具就像一把双刃剑,规范有序的使用,可以促进实体经济的繁荣,锦上添花,可是如果它被疯狂的欲望,诱惑所左右,则随时可能会引发金融风暴,重伤我们参与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券商营业部,作为一个直面中小投资者的重要金融经营网点,为培育客户理性、价值、长期投资的理念,每年3.15日前后都要落实中国证监会“理性投资 从我做起”的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
《资本论》曾说:“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
4月11日,又一个庞大的互金平台出事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官方微博证实,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周伯云)因涉嫌违法犯罪,已经于4月9日投案自首,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周伯云等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3月31日,善林财富累计交易总额已达55亿元;亿宝贷累计成交额近50亿,贷款余额8.5亿,累计出借人达5.5万人;善林宝累计成交额20.16亿,累计出借人9.2万人,贷款余额约2.27亿。
作为一名金融从业人员,每次听到这种消息,都感到触目惊心。你惦记别人的高息,别人却惦记的是你的本金。新瓶装旧酒,这种披着互联网金融的科技外衣,行的却是非法集资之实的伎俩迷惑了多少投资者的双眼,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都有什么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包含以下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新的发展形势下,一些非法集资行为披着金融高科技的外衣来欺骗普通中小投资者,让我们为大家拨开云雾,看清他们的本质:
(一)网贷平台非法集资。他们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二)虚拟理财非法集资。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 满15天即可提现。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通告》(2015年9月)等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敬请各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注意:投资需审慎,筹资需合法,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切勿碰触法律底线,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
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会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与中小投资者的纽带作用,持续不断地落实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宣传工作,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知识水平,为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不断努力。
——方正证券广州水榕路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