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2024版

Contents 目录

 

客户须知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基金风险揭示书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指定交易协议书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券回购风险揭示书

电子签名约定书

签字页

 

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

一、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

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您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户分支机构及所属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三、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您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证券公司如发现您涉嫌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您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并进行变更

四、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请您按规定登记您的身份基本信息,及时更新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配合金融机构核查身份背景、资金来源和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以便我们了解您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

如您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您先前提交的证件信息、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无效的,或您因信息变更不再符合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账户开户条件的,亦或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有权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限制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证券公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的账户、资产或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有权在合理评估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建议您采取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等措施,防止计算机或手机等网上交易终端感染木马、病毒,避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由于您对自己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六、按照要求向证券公司提供信息

您购买证券公司提供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应按规定提供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您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对您的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证券公司。您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向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七、进行投资风险判断,依法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您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证券公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情况办理业务, 您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证券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您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您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八、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或选择的服务有很多,其特点、潜在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在投资产品或接受服务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潜在的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认为您参与特定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若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或证券公司针对特定市场、产品、交易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证券公司无法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九、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十、切勿全权委托投资

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接受您的全权委托。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或将账户全权委托、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十一、防范信息欺诈

为保障您个人财产的安全,我们特此提醒您防范信息欺诈,不得将账户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不得点击未经核实的开户链接,不得将个人财产转至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或其他未经核实的收款账户,避免下载安装未经核实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用程序,您应当注意保护自身信息安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十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您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陷阱,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客户投诉方式

当您与签订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或通过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真:                         

电子信箱:95571@foundersc.com        

 

本人/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营业网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 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 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3. 甲方已经充分了解证券交易场所对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如实提供以往交易合规情况,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甲方承诺其在签署本协议及账户使用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处理、合法验证和依法报送,甲方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乙方业务规则开展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6. 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证券法》《反洗钱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开展的账户核查、尽职调查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7. 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8. 甲方确认,其同意乙方向其移动电话、个人电子邮箱或者微信等发送与金融投资有关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 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 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 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 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

5. 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 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 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 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 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 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 甲方在账户开立及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以下信息:

1)自然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指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为准;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公司、企业(含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自然人,或者对交易享有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税收居民信息;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乙方认为需要甲方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2. 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本人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3. 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 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 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 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7. 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采取必要措施对甲方强化身份识别。发现甲方信息存疑的,要求甲方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甲方真实身份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开户、交易合规性的重要信息,或者核实后发现不符合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的,拒绝为甲方开立账户、开通交易权限或者提供交易服务;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 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将甲方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综合考虑甲方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甲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类和管理。根据前述乙方基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相关因素对甲方的分类和管理,乙方有权向甲方提供不同的产品或服务。根据甲方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乙方有权主动调整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且根据前述变化情况,乙方有权调整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5. 根据客户适当性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反洗钱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要求,乙方有权收集了解使用甲方的信息。此外,乙方有权通过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等方式了解甲方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甲方同意乙方采集并使用甲方的信息,包括:

(1) 本协议第三条中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

(2) 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是指甲方通过乙方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终端特征代码,是客户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手机号码、电话号码、供应商标识符(IDFV)、移动Android端的标识符(IMEI)、手机唯一识别码(如GUID)、互联网通讯协议地址(IP 地址)、互联网通讯协议端口号、媒介访问控制地址(MAC 地址)、硬盘序列号以及其他能识别客户交易终端的特征代码、地理位置等信息;

(3) 甲方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投资行为记录以及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人民法院、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等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产生的信用记录;

(4) 甲方历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信息;甲方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信息;

(5) 甲方的投资交易行为记录;

(6)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乙方认为需要了解甲方的其他信息。

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有权通过书面、电子设备、软件、网络、录音录像等各种方式采集、记录、存储、报送、使用甲方的信息

6. 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 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 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 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 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确认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其中,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乙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八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甲方申请开立的账户须在回访确认后方可使用。当甲方存在账户交易权限新增、账户使用异常、资金划转异常、证券交易异常等情形时,甲方须配合乙方对甲方进行的回访。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接受回访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根据适当性管理规定对甲方进行分类,甲方(如为普通投资者)须配合乙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定期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甲方可向乙方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当如实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如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

若甲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若甲方为金融产品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产品的审批或者备案信息。若甲方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担。

第十一条  甲方变更上述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基本信息时,应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转户、销户的,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办理。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后,甲方不得再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甲方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双方约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收取交易佣金并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

第十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限制密码输入、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甲方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使用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做出赔偿

十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第二十  乙方有权对甲方留存的账户资料规范性、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核查

第二十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证据表明甲方已开立的账户存在虚假姓名/名称、虚假证件或冒名开立的情况;

2.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3.乙方发现甲方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拒绝配合乙方账户核查工作的;

4.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涉嫌违法、资金来源不明、大额资金划转异常,且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的;

5.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免责条款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  本协议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纠纷解决

第二十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九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注:如乙方为广东省辖区营业网点,适用本情形)因履行本协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提请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    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电子签名或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到达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六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第三十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还可以是书面、电话、短信、邮件、客户端或公告等方式。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和客户端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三十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营业网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 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2. 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提供或者进行修改;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并承担因不按规定提供、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

3.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在清楚认识证券交易规则,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乙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 甲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监管规定或乙方要求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5. 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不实施异常交易行为,不影响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合规交易,并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6. 甲方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情形;

7.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甲方账户使用情况,并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料;

8.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等规定处理甲方信息

9. 甲方应遵守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对于符合报备要求的程序化交易,应主动提前向乙方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投资者负责人、策略类型、账户最高申报速率(笔/秒)、程序化交易软名称及版本号、软件开发主体等履行报告义务;且当已报告信息发生以下情形时,主动重新报备:

1)账户资金来源发生变更;

2)投资者负责人发生变更;

3)程序化交易软件信息发生变更;

4)主要策略类型变更;

5)账户停止进行程序化交易

10. 甲方参与债券交易业务,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甲方如果是参与债券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决策、执行、清算交收、财务核算、合规审查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技术手段,加强债券交易业务内部管理应当加强对债券交易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监测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债券交易相关技术系统,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技术系统升级、测试,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应当建立债券交易业务授权管理制度,加强债券交易人员管理应当认可其交易人员开展的债券交易及其结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 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 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违背甲方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私下交易委托,未经甲方委托,不擅自为甲方买卖证券,或者假借甲方的名义买卖证券;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不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甲方交易记录

4. 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场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 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 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 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 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 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 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 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上述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就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进行约定,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其他委托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

第八条  甲方应当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上述规则或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根据证券市场交易规则、行业惯例对证券交易所主机受理委托申报时间外的委托或撤销委托申报指令自主采取写入交易所报盘队列或暂缓写入交易所报盘队列,并通过乙方网站(www.foundersc.com 投资者教育栏目中)、交易软件、分支机构公示等方式之一对不同时间段是否受理委托指令、是否受理并执行撤销委托申报指令进行公示;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接受乙方对交易指令受理时间的安排, 并接受由此产生的委托交易或撤销委托等实际交易结果。

第十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受理且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受理的,则该委托应视为有效委托。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但若乙方根据该委托已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申报,相关申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不可撤销的除外。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乙方虽根据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发出撤销申报指令,但甲方委托所对应的申报可能已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成交情况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四条  乙方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委托指令要素的齐备性进行核查。甲方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乙方按规定对甲方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甲方账户资金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资金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甲方账户内证券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卖出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证券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

第十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证券的公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转板上市、强制赎回、转股回售、退市、重新上市、跨市场转登记、B股转A股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相关时间节点前做好合理安排

第十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证券交易场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对账单或资产证明材料等。甲方可在乙方营业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规定如果甲方存在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未真实准确提供和更新基本信息,未按要求报备或变更报备使用程序化交易的账户、投资负责人、交易策略类型、程序化交易软件版本及主要参数,或甲方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限制甲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撤销越权委托等)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向甲方收取交易佣金及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佣金收取标准以电子或纸质方式另行约定。代收的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标准收取

二十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与甲方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甲方知晓并同意,甲乙双方之间的证券划付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二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质押式回购交易,甲方和乙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用于回购的质押券。甲方和乙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对乙方提交的质押券行使质押权。

第二十三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甲方净买入证券或质押品保管库中的回购质押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甲方。

 

第三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二十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  甲方出现资金、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补足资金及证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为甲方垫付资金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归还垫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未及时履行归还责任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和限制交易、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  如果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2.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3.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4.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关或乙方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

5.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因甲方保管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十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协议第三十条、第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纠纷解决

第三十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三十五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注:如乙方为广东省辖区营业网点,适用本情形)因履行本协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提请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 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三十六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 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已生效。

(1) 2.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其中,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双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三十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账户上存在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5.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十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第四十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 宏观经济风险

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 政策风险

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风险

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 技术风险

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或不兼容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导致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场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证券交易场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投资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本公司向您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当您有意投资风险警示类、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衍生品等)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

由于您密码失密、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致使他人违背您的意愿操作或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章。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基金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基金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获得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变动风险、经济周期波动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不善风险、基金资产因通货膨胀贬值风险等。

2、信用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4、流动性风险:在证券市场波动加剧时,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在短时间内大幅度增加,可能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我国股票市场在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这时出现较大规模的基金赎回申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出现流动性风险。

5、操作和技术风险: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6、违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作,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特别提示: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在拟认(申)购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和其他公告的基金信息,一旦认(申购成功,即视为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各项申请最终需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本公司(营业网点 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基金

股票

债券

银行储蓄存款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 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所有权关系,是 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直接投资工具, 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价格波动性大, 高风险、高收益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 低风险、低收益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 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 投资比较安全

 

收益来源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

 

投资渠道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证券公司

债券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代销机构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但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的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3、特殊类型基金

(1) 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 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 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3)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 ETF 联接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结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其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也可以申购、赎回。但是,由于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成份券换取基金份额,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成份券而非现金。为方便未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就诞生了ETF 联接基金”,这种基金将 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并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4) 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5) QDII 基金。QDII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的首字母缩写。它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

(6)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 还可按相关规定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和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四、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我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可选项、定额定投(可选项、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咨询服务(可选项

基金净值、分红提示、交易确认等短信服务(可选项)

(六)电话咨询、电话自助交易服务(可选项)。

(七)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除第(二)项外,以上其他服务内容如涉及收费的,收费方式见我司公告)

五、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各基金交易业务流程见我公司公告或我公司各营业网点现场公告)

六、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一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监会  监管局:网址:www.csrc.gov.cn,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以上根据网点所在地点临时填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www.amac.org.cn,电子邮箱tousu@amac.org.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2 号交通银行大厦B 座 9 层,邮编:100033电话:010-58352888(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www.sipf.com(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投资人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销售人员姓名(临时填写):

销售人员从业证书编号(临时填写):

基金销售机构名称: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网负责人:

网址:www.foundersc.com 地址: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1 邮编:


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的相关风险,本公司特向您提供《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参与主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申购、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有自身特别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旨在向您列示股票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规则、风险事项等,充分揭示可能面临的风险,但并不能揭示参与主板股票交易的全部风险,请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充分知悉并了解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主板股票交易风险事项,结合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

您在参与主板股票交易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您通过账号、密码等身份验证方式登录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指定交易终端,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视为您本人签署,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本风险揭示书以及您与我公司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共同构成您委托我公司参与主板股票交易的协议。

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规定,本公司特向您充分揭示参与主板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请认真阅读并签署,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发生一定变化,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二、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等情形;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具有差异化上市标准,投资者应当关注。

三、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了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四、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全部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等六类产品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情况;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其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等情形,投资者参与申购前应关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与定价合理性相关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等情形,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七、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主板股票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关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

八、主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或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九、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十、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一、主板普通股票及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为10%,风险警示股票为5%,但主板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避免影响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五、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

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主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但可能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为境内投资者权益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八、主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主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您在参与投资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主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机构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充分知晓主板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承担主板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自愿协商,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二、甲方指定交易证券账户号为:开户申请表由甲方填列的上交所 A 股证券账户卡号和上交所 B 股证券账户卡号。三、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四、甲方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其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 并最迟于甲方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甲方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自乙方完成指令申报的下一个交易日生效。

五、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六、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须通过乙方办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甲方须提供其它服务的,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七、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八、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九、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除非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

十、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撤销指定交易之日止。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券回购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融券回购(以下简称债券逆回购)交易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进行债券逆回购。投资者从事债券逆回购存在如下风险:

1、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3、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关于结算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债券回购的结算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可能依照有关业务规则或约定处置质押券,并有可能间接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4、其他风险,包括由于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由上述可见,债券逆回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债券逆回购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债券逆回购交易。

 

本人对上述内容已经充分理解,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电子签名约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在乙方申请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过程中,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相关协议并办理业务等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一、甲乙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在甲方参与乙方提供的业务,协议文件签署,服务或产品办理、使用过程中, 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方式办理。

二、电子签名特殊风险揭示。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认识到由于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或文书并办理业务,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方式签署,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的所有风险外,甲方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3、投资者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4、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5、投资者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等其他风险。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密码等信息。经甲方密码登甲方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甲方自己的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协议及办理业务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及办理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件。甲方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四、甲方在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文件及办理业务之前,应了解拟签署文件的内容,应了解拟办理业务的内容及风险。甲方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适当性匹配意见办理业务,甲方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提供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通过电子签名方式办理,不会降低甲方办理业务的风险。